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79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79號
- 聲 請 人
- 永信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翟憶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9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279號│├──┬─────┬────┬──────┬─────┬────┤│編號│發 票 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永信國際興│台北富邦│105年5月15日│200,000元 │0135734 ││ │業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安和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