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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4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42號

聲請人
雪碧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芳
代理人
張湘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0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1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342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捷世登國│永豐商業│106年4月30日│16,096元 │1132187 ││ │際股份有│銀行三興│ │ │ ││ │限公司 │分行 │ │ │ ││ │張榮欽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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