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72號
- 聲請人
- 德旺通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軍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372號│├──┬─────┬────┬──────┬──────┬─────┤│編號│發 票 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01 │合作金庫商│合作金庫│106年5月31日│1,500,000元 │AZ4602809 ││ │業銀行股份│商業銀行│ │ │ ││ │有限公司松│松興分行│ │ │ ││ │興分公司 │ │ │ │ ││ │游淑滿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