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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8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82號

聲請人
大丘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南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6年度司催字第105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382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台灣綠源│第一商業│106年7月1日 │8,316元 │HA0416242 ││ │股份有限│銀行信維│ │ │ ││ │公司 │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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