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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3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36號

聲請人
瑪克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多偉
代理人
李品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436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林長青│永豐商業銀│106年7月16日│240,000元 │2005608 ││ │ │行萬華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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