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90號
- 聲請人
- 吳莉媚
- 代理人
- 吳明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490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0001│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483至82ND-000488│6 │6000│├──┼──────────┼────────────┼──┼──┤│0002│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771 │1 │1000│├──┼──────────┼────────────┼──┼──┤│0003│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788至82ND000793 │6 │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