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91號
- 聲請人
- 林稜凱即好好影像工作室
- 代理人
- 何承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49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01│城企國際│彰化商業銀│106年2月28日│ 52,500元 │ LN2908960││ │有限公司│行大直分行│ │ │ ││ │王明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