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00號
- 聲請人
- 亞太全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智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500 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民國) │(新臺幣)│ │├──┼──────┼─────┼──────┼─────┼─────┤│001 │亞太全球通運│國泰世華商│106年7月5日 │352,377元 │PR1077768 ││ │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松江│ │ │ ││ │游智麟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