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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請人
艾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惠婷
訴訟代理人
張馨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5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82 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1 │齊吾門股份有│聯邦商業│105年7月31日│382,200元 │UA0970700 ││ │限公司 呂怡│銀行和平│ │ │ ││ │芬 │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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