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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1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請人
常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1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105年10月16日 │2,168,168元 │FT0201917 │ ││ │司 林志聖 │路分行 │ │ │ │ │├──┼─────────┼─────────┼───────────┼─────────┼────────┼──┤│002 │帥旗實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松江分│105年10月31日 │47,798元 │CA9204024 │ ││ │司 沈家駿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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