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6號
- 聲請人
- 常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1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105年10月16日 │2,168,168元 │FT0201917 │ ││ │司 林志聖 │路分行 │ │ │ │ │├──┼─────────┼─────────┼───────────┼─────────┼────────┼──┤│002 │帥旗實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松江分│105年10月31日 │47,798元 │CA9204024 │ ││ │司 沈家駿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