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40號
- 聲請人
- 吳耀明
- 代理人
- 吳耀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40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01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088ND0026099-4│1 │1000││ │名洋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02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088ND0026130-6│1 │1000││ │名洋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03 │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088ND0026131-8│1 │1000││ │名洋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