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6號
- 聲請人
- 淶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4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86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萬洲化學股份│第一商業│105年6月26日│30,950元 │AC-8921449││ │有限公司 林│銀行民生│ │ │ ││ │佑昇 │分行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