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1號
- 聲請人
- 鉦勝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銘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341 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鉦勝興業有│彰化商業│105 年11月25│976,270元 │LN5397547 ││ │限公司 │銀行仁和│日 │ │ ││ │徐銘浩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