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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6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65號

聲請人
羚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玲
訴訟代理人
張玉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7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 106 年度除字第365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羚揚企業有│中國信託商│105 年7 月│11,597元 │BO0957033 ││限公司 │業銀行 │31日 │ │ ││蔡文玲 │城東分行 │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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