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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0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04號

聲請人
達隆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德
代理人
鍾靜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8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04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Schenker (H.K.) │德商德意│105年11月15日 │416,753元 │7274748 ││ │Ltd. Taiwan Branch│志銀行台│ │ │ ││ │(香港商信可股份有│北分行 │ │ │ ││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負責人:Reiner │ │ │ │ ││ │Andreas Allgeier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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