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19號
- 聲請人
- 花東製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煥銘
- 訴訟代理人
- 黎光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魏三龍│台北市第│105年10月5日│85,950元 │CH4073805 ││ │ │五信用合│ │ │ ││ │ │作社中山│ │ │ ││ │ │分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