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4號
- 聲請人
- 臺虎精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一葦
- 代理人
- 薛宏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4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摩熹餐飲│玉山商業│105年6月30日│5,760元 │CA8608131 ││ │股份有限│銀行基隆│ │ │ ││ │公司 │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