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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5號

聲請人
創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博勝
代理人
高筱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472 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民國)    │(新臺幣)│          │
├─────────┼──────┼──────┼─────┼─────┤
│創昇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105 年8 月31│173,250元 │HA0654144 │
│司  詹博勝        │圓山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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