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51號
- 聲請人
- 瑋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靜婉
- 代理人
- 羅友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5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第一商業銀行和平分│第一商業銀行和平分│105年9月1日 │18,000元 │3089862 │ ││ │行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