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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6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64號

聲請人
鋐隆清潔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俊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淑美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64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萊爾富國際股│臺灣中小企業│105年12月31日 │63,996元 │ZD7819479 ││ │份有限公司 │銀行台北分行│ │ │ ││ │汪亦祥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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