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80號
- 聲請人
- 洋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宏慧
- 代理人
- 楊弘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80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洋琦有限公│台新國際│105年12月31日 │760,472元 │CQ6258600 ││ │司 趙宏慧│商業銀行│ │ │ ││ │ │新店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