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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8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80號

聲請人
洋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宏慧
代理人
楊弘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80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洋琦有限公│台新國際│105年12月31日 │760,472元 │CQ6258600 ││ │司 趙宏慧│商業銀行│ │ │ ││ │ │新店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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