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02號
- 聲請人
- 榮麒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柔穎
- 代理人
- 林明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02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端訊企業有│台北富邦│105年11 │36,424元 │SC0304715 ││ │限公司 葉│商業銀行│月30日 │ │ ││ │桂榮 │松江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