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51號
- 聲請人
- 今華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勝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51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威亮科貿股│聯邦商業銀│105年11月10日 │ 3,650元 │UH3744567 ││ │份有限公司│行長春分行│ │ │ │├──┼─────┼─────┼───────┼─────┼─────┤│002 │威亮科技有│臺灣銀行民│105年12月10日 │35,220元 │AK4985499 ││ │限公司 │生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