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6號
- 聲請人
- 弘遠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燕玲
- 代理人
- 吳惠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久昌金融科技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105年8月25日 │164,357元 │SE9049436 │ ││ │限公司 │京東路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