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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2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20號

聲請人
品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宏文
代理人
盧施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6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20號│├──┬─────────┬──────┬────────┬────┤│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金 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 │百威旅行社股份有限│106年1月3日 │26,979元 │C0284380││ │公司 蘇志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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