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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2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720號

聲請人
品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宏文
代理人
盧絲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代理人「盧施梅」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盧絲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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