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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4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42號

聲請人
寶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元中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郭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42號│├──┬──────┬─────┬───────┬─────┬─────┤│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寶威生技股份│華南商業銀│105年12月10日 │71,400元 │MD1642865 ││ │有限公司 邵│行大直分行│ │ │ ││ │元中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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