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43號
- 聲請人
- 態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耀輝
- 代理人
- 溫媚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43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態能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6年3月5日 │120,224元 │MD1838808 ││公司 黃耀輝│懷生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