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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43號

聲請人
態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輝
代理人
溫媚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43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態能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6年3月5日 │120,224元 │MD1838808 ││公司 黃耀輝│懷生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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