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28號
- 聲請人
- 丞逸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弘
- 代理人
- 李珮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28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吸引力綜合百│第一商業銀│106年1月28日│194,970元 │AT0004518 ││ │貨股份有限公│行延吉分行│ │ │ ││ │司 戴春發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