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33號
- 聲請人
- 陸輝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惠芳
- 代理人
- 楊雅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0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33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安倉營造股份有│第一商業銀│106年2月28日│209,408元 │JA3512417 ││ │限公司 張欣夷│行光復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