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64號
- 聲請人
- 逢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春輝
- 代理人
- 賴淑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39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年8月9 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64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威慎有限公│華南商業銀│106年4月10日│25,200元 │MD0288249 ││ │司 郭素玲│行圓山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