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20號抗 告 人 李麗凰 簡谷峰 簡谷淵 相 對 人 陞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保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5 月10日本院所為之承受程序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