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23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231號

異議人
雅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輝煌
訴訟代理人
翁美秋
相對人
陳南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6 年6 月22日所為106 年度司聲字第799 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3 、第240 條之4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6 年6 月22日所為106 年度司聲字第799 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提出異議,而原裁定於同月29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異議人住所為臺北市內湖區,應於同年7 月9 日前聲明異議,異議人遲於106 年7 月12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有異議人之異議狀上本院之收文章可參,顯已逾法定不變期間。故本件異議,於法不合,應予裁定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