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仲訴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仲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博廣有限公司(SPM Co.,LTD)
- 上訴人
- 薩摩亞商博揚有限公司(HYC CO.,LTD.)
- 上訴人
- 上二人共同 林蓉芬 住同上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仲訴字第8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5,011,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43,9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