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仲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博廣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仲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博廣有限公司(SPM Co.,LTD) 薩摩亞商博揚有限公司(HYC CO.,LTD.) 上二人共同 林蓉芬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被 上訴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仲訴字第8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5,011,7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43,9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