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仲訴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仲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博廣有限公司(SPM Co.,LTD.)
- 上訴人
- 薩摩亞商博揚有限公司 (HYC CO.,LTD.)
- 上訴人
- 共 同 林蓉芬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裁定,限令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17日送達(見本院卷二第223頁),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證(見本院卷二第225至229頁),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