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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仲訴字第8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仲訴字第8號

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博廣有限公司(SPM Co.,LTD.)
上訴人
薩摩亞商博揚有限公司 (HYC CO.,LTD.)
上訴人
共 同 林蓉芬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裁定,限令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17日送達(見本院卷二第223頁),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證(見本院卷二第225至229頁),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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