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石珉千

  • 上訴人
    楊國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10號再審原告  楊國隆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北分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87年度促字第6870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即明。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前項支付命令有第496 條第1 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為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第1 項及第2 項前段所明定。是債務人就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修法前已確定之支付命令,依前開法律規定而提起再審之訴者,其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係為推翻該已確定支付命令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自應依同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及同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6 月19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陳怡如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