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3號
- 再審原告
- 巨地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清年
- 再審被告
- 黃德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37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3,02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