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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春鈴歐陽儀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巨地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清年
再審被告
黃德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37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3,02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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