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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4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玉蕙劉娟呈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41號

再審原告
專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上人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集賢生技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225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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