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0號聲 請 人 劉語菲 相 對 人 蓓緹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宏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同意於106年1月15日以前給付勞方劉語菲積欠工資16,704元、預告工資10,440元、資遣費4,112元,合計金額31,256元…均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5 日在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調解,相對人同意支付聲請人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16,704元、預告工資10,440元、資遣費4,112元,合計31,256元,詎相對人迄今尚未 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105年1月5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 及存摺封面暨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號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