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劉語菲
- 相對人
- 蓓緹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宏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二項原記載「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部分,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