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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58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58號

聲請人
林秀惠
相對人
蘇富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運金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二項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6 年3 月30日至106 年5 月5 日,計30日工資25,000元。勞工新制勞工退休金6%未提繳之損失補償1,915 元。簡訊費用36元。上述金額合計26,951元,資方並於106 年6 月26日給付,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中。」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薪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6 年6 月12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其中調解方案第2 項約定:「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6 年3 月30日至106 年5 月5 日,計30日工資25,000元。勞工新制勞工退休金6%未提繳之損失補償1,915 元。簡訊費用36元。上述金額合計26,951元,資方並於106 年6 月26日給付,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中。」。詎相對人迄未依約給付調解方案第2 項約定之26,951元款項,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之薪資等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次查,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第2 項款約定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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