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61號
- 抗告人
- 施佑廷
當事人呂語運與邑里香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 月21日本院106 年度勞執字第61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人,係指因裁定而其權利直接受侵害者而言。又抗告法院認抗告不合法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此從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1 項觀之即明。
二、經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裁定之當事人為呂語運與邑里香有限公司,惟本件抗告人提出之抗告狀僅記載聲明人施佑廷等語,且經施佑廷再陳稱並非以邑里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抗告,而係以其個人名義提起,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則施佑廷既非本件裁定之當事人,亦無因裁定而使個人權利直接受損害,其以自己名義提起本件抗告即非合法,且屬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綜上所述,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