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62號
- 抗告人
- 蘇馬利國際珠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佳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嫚蒂間因106年度勞執字第62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6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嫚蒂間因106年度勞執字第62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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