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62號抗 告 人 蘇馬利國際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佳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嫚蒂間因106年度勞執字第62號勞資爭議 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經查:本件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