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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76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76號

聲請人
黃玟慈
相對人
衛普數信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蓁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衛普數信娛樂科技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京華城4樓(優寶體感樂園)」之記載,應更正為「衛普數信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14樓送臺北市○○路0段000號京華城4樓(優寶體感樂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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