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76號
- 聲請人
- 黃玟慈
- 相對人
- 衛普數信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蓁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衛普數信娛樂科技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京華城4樓(優寶體感樂園)」之記載,應更正為「衛普數信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14樓送臺北市○○路0段000號京華城4樓(優寶體感樂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