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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79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79號

聲請人
張珮君
相對人
艾為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樹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1.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退休金及休假工資等)以新臺幣30,000元整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106年9月16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中。」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退休金及休假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6年8月9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退休金及休假工資等)以新臺幣30,000元達成和解;相對人應於民國106年9月16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中。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方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退休金及休假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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