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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88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88號

聲請人
周怡伶
相對人
拼車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本康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任職期間106年6月27日至106年8月15日工資,共計37,425元,勞方同意資方於106年10月31日前將上述金額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中,雙方達成和解」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28日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相對人同意於106年10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37,425元,詎相對人迄今未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任職期間106年6月27日至106年8月15日工資,共計37,425元,勞方同意資方於106年10月31日前將上述金額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中,雙方達成和解」,及相對人迄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年10月6日北市勞動字第10637961500號函、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帳戶交易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該調解內容為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號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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