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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鍾淑慧

  • 當事人
    李嘉文浜小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9號聲 請 人 李嘉文 相 對 人 浜小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浜島貴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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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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