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95號聲 請 人 許淑滿 相 對 人 泓輝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玉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 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二項關於聲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