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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95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95號

聲請人
許淑滿
相對人
泓輝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玉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二項關於聲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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