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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小上字第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林春鈴林玲玉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小上字第7號

上訴人
童盛平
被上訴人
聯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3日本院106年度勞小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定,於小額訴訟準用之。故對於不得上訴之裁判提起上訴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準用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勞小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爰依法提起上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屬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揆諸前揭規定,就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日所為106年度勞小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自屬不得上訴或抗告。上訴人於106年7月31日就該民事裁定提起本件上訴,即屬對於不得上訴或抗告之裁定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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