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小上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小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童盛平
- 被上訴人
- 聯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錫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3日本院106年度勞小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定,於小額訴訟準用之。故對於不得上訴之裁判提起上訴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準用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勞小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爰依法提起上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屬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揆諸前揭規定,就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日所為106年度勞小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自屬不得上訴或抗告。上訴人於106年7月31日就該民事裁定提起本件上訴,即屬對於不得上訴或抗告之裁定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