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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原告
克俐凱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竺欣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被告
莊富雅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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